本標準首次發布于1982年。1996年第一次修訂(2000年發布修改單),2012年第二次修訂(2018年發布修改單),本次為第三次修訂。本標準將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適時修訂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:
——更新了規范性引用文件;
——新增了日最大8小時平均、參比狀態、參比方法、等效方法的術語和定義,調整了24小時平均的術語和定義;
——調整了環境空氣功能區一類區范圍;
——調整了顆粒物(粒徑小于等于2.5μm)、顆粒物(粒徑小于等于10μm)、二氧化硫、二氧化氮、氮氧化物的濃度限值;
——更新了污染物分析方法的要求;
——更新了實施與監督的要求。
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,《環境空氣質量標準》(GB 3095—2012)及其修改單廢止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